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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响 |
中国第一家民营现代化战略思想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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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相互作用 国家创新系统,首先要提高行为主体的效率,其次要促进行为主体之间的合作,其三要将各种要素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开放的、充满活力的、高效的系统。当前,发达国家的国家创新系统研究,由于行为主体的内部机制比较健全,研究的重点多数放在行为主体的相互作用方面,更加强调机构间的相互影响与作用,政策的焦点也集中在创造知识以及扩散和应用知识中的相互作用过程[1]。行为主体间有效的联系和合作是与国家创新系统运行效率密切相关的重要因素。创新资源在行为主体间高效的流动,有助于降低创新风险、减少创新成本、加速创新速度、提高创新效益,因而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有助于国家创新系统的整体效率。目前,发达国家的国家创新系统已转向更加强调个人、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知识、信息和技术的转移和流动[2]。 一、知识、技术和人才流动 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之间相互作用包括了知识、技术和人才的转移和流动。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促进知识、技术和人才在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之间高效和快速地转移与流动,是推动各行为主体自身发展,实现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经济实力,提高整体竞争能力的关键。 知识、技术和人才在国家创新系统行为主体之间的流动的方法和途径很多,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1)技术许可转让;(2)产学研合作;(3)设备和软件购置;(4)信息传播;(5)技术帮助;(6)人员流动;(7)技术引进;(8)技术入股等。 促进知识和技术转移或扩散的方法有:技术入股、文献数据库、会议、演示展示会、技术援助、合作研究、设备和软件购置、信息传播、人员交流、跨国技术转移、科技园区、孵化器等。 研究制订合适的法规和政策,促进国家创新系统中知识、技术和人才的转移与流动,已成为各国科技和产业政策研究的焦点。促进转移和流动的政策主要包括:税收、基金、政府组织重大创新计划和项目,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广创新成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创新活动等。为促进转移和流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包括:科技园区、风险基金、建立协作网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促进人才流动的关键。 二、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 行为主体之间的相关作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知识、技术、信息、人才和资金等的双向有序流动实现的。知识、技术、人员的流动的模式,在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行为主体之间有显著差别。 企业之间的合作。主要是开展合作研究和其它方式的技术合作。通过测量企业间的合作协议、合著文献计量、来源于合作的产品占销售额中的比例等指标,可以看出企业间的合作为企业发展带来了生机。调查表明,企业几乎很少“独立”进行创新活动,大多数都是通过联合研究等开展创新活动。 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通过互相邀请研究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科研人员的流动与合作、委托研究和技术转让、产学研合作计划、科研机构与企业合建、协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形式,加速知识、技术和人才的流动,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企业与大学之间。主要通过人员交流、知识流动、技术流动、委托研究、合作研究、人员培训等方式,开展互利互惠的合作。 科研机构与大学之间。通过互相邀请研究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科研和教学人员的双向流动、合作研究、合建实验室、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培训高级科研和教学人员、联合办学术活动等形式,促进最新科技知识传播和高级科技人才的培养。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促进相互联系,如建立协作网等。 三、地区合作与国际合作 国家创新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包括对国际开放和国内地区间的开放。随着国际科技和经济合作加强,经济和科技全球化趋势加大,国家创新系统行为主体的国际和国内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在增加。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呼风唤雨,发展中国家日益力不从心。这种情形还在发展。国家创新系统的行为主体必然会面对这种局面。 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学术交流,是一把双刃剑。成功的国际合作,能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提高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失败的国际合作,可能失去国际市场和开发创新能力,赔了夫人又折兵。但是,国际合作,是谁也回避不了的课题。 加强国内合作,促进技术转移,是利益的重组。成功的技术转移,使双方获益,转让方可以利用转让收益开发新的技术,接受方可以获得技术的市场价值;失败的技术转让,使双方受损,转让方失去商业信誉,接受方付出时间和资金代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誉就是无形资产。 政府在制定促进合作的政策和措施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成功的政策和措施,能促进合作与交流;失败的政策和措施,会阻碍合作与交流。 四、政府和市场的合理作用 在国家创新系统中,比较敏感的问题是政府与其他行为主体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欧美国家常常演变成政治问题,而且一直是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有大致的分工,但是这个分工的界面,往往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德国学者布劳恩在《创新战》一书中提出了如下观点(图1-5)[3],可供人们思考。 创新项目的经费投入,决定于四个基本要素。(1)风险大小。风险大的创新项目,一般由政府负责投入。如基础研究、长周期的应用研究等。风险小的创新项目,倾向于由企业投入。如产品开发、新技术的市场开发等。风险大的倾向于政府介入,风险小的倾向于市场负责。(2)开发周期。开发周期长和投入回报周期长的创新项目,倾向于政府介入;开发周期和回报周期短的创新项目,将由市场负责。长期性、战略性的创新项目,多由政府介入,短期性、临时性的创新项目,多由企业负责。(3)技术应用范围。应用范围很广的技术创新项目,如基础技术、公用技术等的开发,倾向于由政府负责;应用范围窄的创新项目,多数由企业负责。(4)利益配置。公益性创新项目,如计量标准、质量标准、基础农学和基础医学项目等,倾向于由政府负责;私人性创新项目,如赢利性的创新项目,由企业负责。这样一来,就从四个角度,划分了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大致边界。当然,这是一个连续的“边界”,甚至就不是边界,因为这种划分,只是提供了思路,而不是标准。
图1-5
创新资源配置的行为模式和基本标准 (资料来源:Braun.
C.F. The Innovation War. NJ: Prentice Hall PTR. 1997, p64)
[1]
马驰等,技术创新在知识经济中起核心作用,P183,《知识经济纵横谈》,1998 [2]
OECD,National innovation sysytem, 1997, http://www.oecd.org/dsti/sti/s_t/inte/nis [3] Braun. C.F. The Innovation War. NJ: Prentice Hall PTR. 1997, p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