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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响 |
中国第一家民营现代化战略思想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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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为主体 国家创新系统是由一组相对独立又功能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开放的网络系统,其基本要素既包括结构和组成要素,也包括政策和措施要素。 就系统而言,充分发挥系统中各个要素的作用是保证系统高效运行、提高整体效率的关键因素。国家创新系统作为一个系统,其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实力并充满活力,是使其成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目前,由于各国环境不同,学者们的理解存在差异,国家创新系统的概念不尽相同,但构成国家创新系统的行为主体大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企业、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他们以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优势,对国家创新系统整体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一、企业 企业是国家创新系统中研究开发的骨干,是创新的行为主体。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到技术创新理论和技术进步理论,到罗默的新增长理论,都把企业的创新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杠杆。在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中,企业的创新作用更是处在核心地位。但是,企业创新是在市场推动下的经济行为,市场应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也是推动企业从事创新的重要手段。企业的创新,不仅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文化创新等,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和英国的企业还大量参与知识创新,特别是技术知识创新,以抢占市场的国际制高点。企业的性质和它们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决定了它们主要根据市场需求,从事应用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发达国家的少数大企业也从事基础研究,但所占比例较低。 传统上,由于企业的创新活动是经济活动,市场行为占主导地位。8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认识到,企业的创新能力关系到国家的创新能力,关系到国家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且创新的风险和成本在不断增加,企业越来越难以承受创新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欧美国家的政府开始介入企业的创新活动。不过,这种介入更多是政策扶持,而不是直接干预。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开展创新活动。根据企业R&D的密集度,可以把企业分成高技术企业、中技术企业和低技术企业;还有人根据企业的R&D密集度、R&D人员比重等把产业分成高知识产业、中知识产业和低知识产业。高技术和中技术企业,或高知识和中知识产业,可以视作创新型企业或产业。这部分企业和产业是国家创新系统的中坚力量。同时,那些基本不开展R&D活动的企业,也需要吸收新的知识和技术,以提高其竞争能力和效率。这些不同的企业,需要不同的政策。 二、科研机构 包括政府所属的国立科研机构(国家科研机构、部门科研机构)、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民间的非赢利科研机构。主要从事知识创新、知识传播和人才培养,政府行为占主导地位。其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根本目标是开发新的具有较强共用性质的知识和技术资源,为企业创新提供知识供给,其科研活动多属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高风险、高投入的工作。 世界各国的政府科研机构,大多以国立研究机构为主,地方政府科研机构为辅。国立科研机构的作用是与政府的职能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原则上不与企业、高校重复研究,不与之争利。即使在以企业研究为主体的发达国家,国立科研机构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 国立科研机构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有: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相关的战略性重大科技问题研究;企业、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感到耗资大、风险高,不愿开展或无力开展的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某些高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共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社会公共、公益领域的科技研究,如医学、农学等;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技术监督,计量标准,质量检测,环境控制等方面科研。 三、教育与培训机构 教育与培训机构包括六大类:从事R&D活动的高等院校、不开展R&D活动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系统、初等教育系统、继续教育系统和职业培训系统等。 这六类教育与培训机构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作用和功能是不同的。除了开展R&D活动的高等院校外,其他教育与培训机构的作用主要是传播知识和培养人才。创新型、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创新系统的核心。 开展R&D活动的高等院校,既具有人才培养功能,也进行知识创新和部分技术创新。它们的主要功能是开发具备必要知识、技术技能和创造力的人力资源,同时,部分高等院校如研究型大学还从事大量的基础研究,为某些特定领域的技术创新提供知识支撑;技术工程类大学还开展大量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 高等院校培养科研人员、各种管理人员(律师、会计、经纪人、企业家等复合型人才)。部分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已经走向企业化管理。教育与培训,成为增长很快的产业。但是,多数国家,高等教育仍然是社会事业,政府行为占主导地位。 从事R&D活动的部分高等院校担负着培养人才和开展科研的双重任务。如研究型大学,它们主要是开展与教学相适应的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主要采用科学基金制的支持方式,同时也接受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合同任务;部分工程技术类大学,结合教学和人才培养,进行着大量的应用研究。这种高等教育发展模式,在发达国家比较普遍。 四、政府部门 政府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作用,变化很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差异很大。但是,它们具有若干相同的基本功能。主要负责法规和政策制定、实施保证、创造良好环境和资源配置等,部分介入创新活动的执行。 创新政策是指能对创新活动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常分为供给、需求和环境等几大方面的政策。创新政策与国家的科技政策、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教育政策等有密切关系。具体的工作包括政策和法规的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规范创新主体的行为等。 政府用以支持创新的手段很多[1]。例如,(1)政府直接资助,分担创新风险。一般政府承担创新费用的20-50%,企业承担50-80%。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性贷款,支持企业的创新活动。(2)税收政策。一般采用R&D投入部分冲抵所得税、技术资本投入部分冲抵所得税、新产品开发税收减免等措施。(3)信贷政策。对于长期投资,降低投资利率;对于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政府采取优惠信贷政策予以扶持和鼓励。(4)政府采购。政府在采购办公用品或政策性用品时,对新产品、新服务和新企业予以扶持和优先采购,鼓励高技术企业和新产品开发。(5)产业政策。政府引导和推动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主动政策,常对高新技术产业予以倾斜。(6)风险基金。政府对风险基金采取鼓励和扶持政策,有些国家的政府还建立了风险基金,支持新产品开发和新企业的发展。(7)协调政策。政府出面,组织政府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开展互惠互利的合作。(9)技术转移。许多国家,如美国等,政府制定了专门的法规,要求政府科研机构加速向企业转让技术,并对成功的技术转移给予奖励。(10)提供基础设施。政府创建了许多具有公共性质的创新基础设施,为企业的创新提供服务。如高技术工业园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中心、创新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等。(11)知识产权保护。(12)国际合作政策。 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为国家政策提供了新的理解和新方法。大多数国家,政府对技术创新领域的干预,直接纠正了市场的失败和由于企业没有能力从投资获得各种收益,而导致的私营产业群技术发展投资不足的趋势。技术政策主要集中于通过R&D税收信用和津贴刺激企业的R&D投入。基础研究和教育的投入大多国家直接是来源于政府的资助。 五、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在知识和技术的供方和买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机构,包括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交易场所、中介服务、资金和保险等的机构,如技术市场、技术协作网、生产力促进中心和银行等。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作为连接其他行为主体的“链环”,起到促进和从事知识和技术的转移或扩散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中介机构在促进知识和技术流动中的突出作用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由于知识和技术的供方与买方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知识背景、文化和地域等差异,在多数情况下难以交流和沟通,这时,那些既掌握科研技术知识,又懂经营管理,熟知法律规范的复合型的中介经纪人和中介机构,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能为供需双方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提供解决双方技术困难尤其是企业的技术难点,作出担保和分析判断,而且能与基金和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结合,提高了知识和技术的转移的效率和效果。 中介机构包括提供各类中介服务活动的专门中介机构,也包括从事一定中介服务的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社团及政府部门。中介服务活动的范围广泛且多样性,并随着创新活动中技术的供方和用方的需求而发展变化。其活动主要可分为三类: 其一,对科技成果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的工程化、中试和设计等方面的服务,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等; 其二,为解决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提供信息和解决办法的各种咨询服务,如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咨询公司等; 其三,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场所、设备及为用方提供进一步商业化开发的种子资金等的服务,如高科技园区、创新中心、孵化器及风险投资机构等。 上面介绍的国家创新系统的行为主体的功能,仅是其功能的一部分。而且,随着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发展和普及,各国都在进行政策调整,各个行为主体也在进行功能调适。没有不变的变化,只有不变的效益。为了经济和社会效益,各类行为主体都在寻找自己最佳的功能角色。
[1]
柳卸林,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7,第18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