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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何传启研究员 Director: Prof. HE Chuanqi 电话:010-62537787 62539187 北京中关村北四环西路33号,10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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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 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章程》,参考国际科学研究机构惯例,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现代化中心)面向国内和国外聘请“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以下简称客座研究员)和接受访问学者,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客座研究员及其与现代化中心的关系 (1)客座研究员是现代化中心对以“客座研究员聘任协议”和“客座研究员聘书”形式从现代化中心以外单位“聘任”的研究人员的“学术称呼”。 (2)客座研究员这种“学术称呼”只能用于与现代化理论和战略研究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中;没有经过现代化中心的书面同意,其他任何活动均不得使用这个“学术称呼”。 (3)客座研究员个人与现代化中心之间的关系,是以自愿互利为前提的学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雇佣关系;两者之间互不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条 访问学者及其与现代化中心的关系 (1)访问学者指外单位到现代化中心从事短期合作研究的科技专家。 (2)访问学者与现代化中心之间的关系,是以自愿互利为前提的学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雇佣关系;两者之间互不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章
客座研究员 第四条 现代化中心聘任客座研究员,以适应下述需要: (1)提升现代化中心研究水平; (2)联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 (3)组织和实施重大研究项目; (4)扩大现代化中心的海内外学术影响; (5)发现、吸引和引进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五条 客座研究员的基本条件 (1)愿意并能够为现代化中心的发展贡献力量; (2)具有高级职称,并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在其从事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同时 (3)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科学精神,责任心强; (4)具有比较广泛的学术联系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5)阅读了本条例的全部内容,并完全同意本条例的全部规定。 第六条 客座研究员的聘任程序 (1)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或本中心推荐的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个人简历、论著目录、近年3篇代表性论著的复印件); (2)现代化中心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3)现代化中心主任根据评议意见,决定客座研究员名单; (4)现代化中心向应聘者发出“客座研究员邀请涵、聘任合同书”; (5)应聘者接受邀请,填写聘任合同书; (6)签订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 (7)现代化中心向受聘者颁发“客座研究员聘书”; (8)现代化中心在《科学与现代化》和《中国现代化网》上公布客座研究员名单。 第七条 客座研究员的待遇和义务 (1)客座研究员的12项待遇 ——免费获得《科学与现代化》简报、在简报上发表文章; ——免费获得《中国现代化报告》; ——免费获得现代化中心的其他公开学术成果资料和信息; ——登陆《中国现代化网站》、在网站发表文章; ——免费参加现代化中心组织的学术活动; ——主持或参加现代化中心的研究课题; ——申请现代化中心的“中国现代化研究基金”课题; ——根据客座研究员的要求,在现代化中心安排和组织与现代化研究相关的学术报告会; ——非北京地区的客座研究员来现代化中心作学术报告,现代化中心将提供其在北京地区3天的生活费用(1个人在北京3天的住宿费和北京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可以推荐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 ——参加与现代化研究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时,可以使用客座研究员称呼; ——发表和出版与现代化研究相关的学术论著时,可以使用客座研究员称呼。 (2)客座研究员的4项义务 ——自愿参加现代化中心组织的学术活动; ——自愿维护和扩大现代化中心的合法权益; ——自愿为现代化中心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在聘任合同期内,不损害现代化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的解除 (1)客座研究员与现代化中心的聘任关系以自愿为基础,同样,双方可以自愿解除聘任关系; (2)在自愿基础上,客座研究员聘期一般为两年,聘任合同到期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3)在自愿基础上,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聘,但需重新履行聘任手续,重新聘任的手续可以简化; (4)在聘任期间,聘任双方均可提出“解除聘任关系的书面动议”,“解除聘任关系的书面动议”在送达对方5个工作日内生效,5个工作日后,双方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九条 “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书”和“客座研究员聘书”是现代化中心与客座研究员个人自愿达成的学术合作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效力和行政效力。 第三章
访问学者 第十条 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 (1)国内科技专家具有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博士学位; (2)特殊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条件可以适度放宽; (3)阅读了本条例的全部内容,并完全同意本条例的全部规定。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在现代化中心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现代化中心为访问学者提供下列帮助 (1)提供办公场地和科研条件; (2)根据合作协议,提供一定经费补助; (3)安排专家,提供学术指导。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科技专家,在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后,向现代化中心提出申请; (2)可以随时申请,填写和寄送《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申请表》; (3)现代化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审; (4)现代化中心主任审批; (5)获得批准的访问学者,与现代化中心签订《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访问学者在现代化中心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均由现代化中心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成果的署名一般为:现代化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为第二署名单位(有专门协议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访问学者在现代化中心访问期间,(1)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等均在原单位;(2)遵守现代化中心的管理规定;(3)维护现代化中心的合法权益,未经现代化中心的书面许可,不能将现代化中心的内部资料、信息和财物等,据为己有,更不能交给他人或其他单位;(4)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现代化中心的处理,赔偿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访问期满后,现代化中心给表现优良的访问学者颁发《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高级访问学者证书》,对在访问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学者,授予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优秀高级访问学者称号;在自愿基础上,聘请其为现代化中心客座研究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的事宜和执行过程发生的新情况,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元月起生效。本条例由现代化中心修改、实施和解释。 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 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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