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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何传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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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

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章程》,参考国际科学研究机构惯例,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现代化中心)面向国内和国外聘请“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以下简称客座研究员)和接受访问学者,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客座研究员及其与现代化中心的关系

1)客座研究员是现代化中心对以“客座研究员聘任协议”和“客座研究员聘书”形式从现代化中心以外单位“聘任”的研究人员的“学术称呼”。

2)客座研究员这种“学术称呼”只能用于与现代化理论和战略研究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中;没有经过现代化中心的书面同意,其他任何活动均不得使用这个“学术称呼”。

3)客座研究员个人与现代化中心之间的关系,是以自愿互利为前提的学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雇佣关系;两者之间互不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条  访问学者及其与现代化中心的关系

1)访问学者指外单位到现代化中心从事短期合作研究的科技专家。

2)访问学者与现代化中心之间的关系,是以自愿互利为前提的学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雇佣关系;两者之间互不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章  客座研究员

第四条  现代化中心聘任客座研究员,以适应下述需要:

1)提升现代化中心研究水平;

2)联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

3)组织和实施重大研究项目;

4)扩大现代化中心的海内外学术影响;

5)发现、吸引和引进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五条  客座研究员的基本条件

1)愿意并能够为现代化中心的发展贡献力量;

2)具有高级职称,并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在其从事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同时

3)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科学精神,责任心强;

4)具有比较广泛的学术联系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5)阅读了本条例的全部内容,并完全同意本条例的全部规定。

 第六条  客座研究员的聘任程序

1)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或本中心推荐的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个人简历、论著目录、近年3篇代表性论著的复印件);

2)现代化中心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3)现代化中心主任根据评议意见,决定客座研究员名单;

4)现代化中心向应聘者发出“客座研究员邀请涵、聘任合同书”;

5)应聘者接受邀请,填写聘任合同书;

6)签订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

7)现代化中心向受聘者颁发“客座研究员聘书”;

8)现代化中心在《科学与现代化》和《中国现代化网》上公布客座研究员名单。

 第七条  客座研究员的待遇和义务

1)客座研究员的12项待遇

——免费获得《科学与现代化》简报、在简报上发表文章;

——免费获得《中国现代化报告》;

——免费获得现代化中心的其他公开学术成果资料和信息;

——登陆《中国现代化网站》、在网站发表文章;

——免费参加现代化中心组织的学术活动;

——主持或参加现代化中心的研究课题;

——申请现代化中心的“中国现代化研究基金”课题;

——根据客座研究员的要求,在现代化中心安排和组织与现代化研究相关的学术报告会;

——非北京地区的客座研究员来现代化中心作学术报告,现代化中心将提供其在北京地区3天的生活费用(1个人在北京3天的住宿费和北京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可以推荐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

——参加与现代化研究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时,可以使用客座研究员称呼;

——发表和出版与现代化研究相关的学术论著时,可以使用客座研究员称呼。

2)客座研究员的4项义务

——自愿参加现代化中心组织的学术活动;

——自愿维护和扩大现代化中心的合法权益;

——自愿为现代化中心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在聘任合同期内,不损害现代化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的解除

1)客座研究员与现代化中心的聘任关系以自愿为基础,同样,双方可以自愿解除聘任关系;

2)在自愿基础上,客座研究员聘期一般为两年,聘任合同到期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3)在自愿基础上,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聘,但需重新履行聘任手续,重新聘任的手续可以简化;

4)在聘任期间,聘任双方均可提出“解除聘任关系的书面动议”,“解除聘任关系的书面动议”在送达对方5个工作日内生效,5个工作日后,双方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九条 “客座研究员聘任合同书”和“客座研究员聘书”是现代化中心与客座研究员个人自愿达成的学术合作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效力和行政效力。

第三章  访问学者

第十条  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

1)国内科技专家具有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博士学位;

2)特殊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条件可以适度放宽;

3)阅读了本条例的全部内容,并完全同意本条例的全部规定。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在现代化中心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现代化中心为访问学者提供下列帮助

1)提供办公场地和科研条件;

2)根据合作协议,提供一定经费补助;

3)安排专家,提供学术指导。

第十三条  访问学者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科技专家,在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后,向现代化中心提出申请;

2)可以随时申请,填写和寄送《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申请表》;

3)现代化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审;

4)现代化中心主任审批;

5)获得批准的访问学者,与现代化中心签订《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访问学者在现代化中心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均由现代化中心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成果的署名一般为:现代化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为第二署名单位(有专门协议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访问学者在现代化中心访问期间,(1)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等均在原单位;(2)遵守现代化中心的管理规定;(3)维护现代化中心的合法权益,未经现代化中心的书面许可,不能将现代化中心的内部资料、信息和财物等,据为己有,更不能交给他人或其他单位;(4)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现代化中心的处理,赔偿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访问期满后,现代化中心给表现优良的访问学者颁发《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高级访问学者证书》,对在访问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学者,授予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优秀高级访问学者称号;在自愿基础上,聘请其为现代化中心客座研究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的事宜和执行过程发生的新情况,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元月起生效。本条例由现代化中心修改、实施和解释。

 

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

200212